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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安全、视频监控、巡考服务用户项目(项目编招标公告
日期:2025-08-14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SZX-Y-2025-062 项目名称#****局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安全、视频监控、巡考服务用户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万元 最高限价:********万元 采购需求: 包号 是否设置最高限价 预算(万元) 最高限价(万元) 采购目录 采购需求 第1包 是 110 110 其他服务 自2018年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形式改为计算机无纸化考试,采用考务安全系统进行考生人脸识别、身份验证,考场采用远程视频监控,信号接入司法部指挥中心,考务办公室采用巡考系统,实时与司#****局指挥中心进行工作汇报和指挥。2025年天津考区客观题考试阶段考生人数约为********人,分两批次进行考试,约15个考点,140个考场,20个备用考场;主观题考试阶段考生人数约为8000人,约13个考点,130个考场,20个备用考场,最终人数以实际人数为准。考务安全管理系统及视频巡考的实行,将有利于规范和提高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天津考区工作效率,加大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力度,建立标准化工作程序,在考生身份识别、考场实时监控、查处考试作弊、信息有效运用和工作机制建立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本项目使用了考务安全系统、视频监控监考系统、视频巡考系统三个信息化系统,由供应商每年进行数据更新和功能运维升级服务,相应所需的硬件每年采用租赁形式进行采购,所有备品备件和耗材由供应商自行提供。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磋商当日评审过程中“****网站、中****网(********)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4、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局****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5、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 2024 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扫描件(应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或提供磋商截止日期前近3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2025年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资料(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税的证明文件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纳税零申报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提供相应证明文件:A.加盖受理章后的税务大厅零申报****网络申报截图加盖供应商公章。(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2、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表人参加磋商,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供应商若为被授权的委托**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和被授权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及本月(或上月)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复印件。3、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标准,并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供应商须提供《非联合体磋商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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