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分(提供制造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计分)”;“第三项产品的生产能力”修改为“所投产品质量稳定,制造商铸管管材年产量≥90万吨的,计30分;铸管管材年产量≥50万吨的,计22分;铸管管材年产量≥30万吨的,计14分;铸管管材年产量<30万吨的,计5分。以上须提供近三年的中国铸造协会出具的生产能力证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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