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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广济医院关于医疗责任险保险服务的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日期:2025-08-12 收藏项目
一、采购编号:SZC

二、项目名称:医疗责任险保险服务

三、采购预算:人民币大写肆拾肆万元整(¥440000.00元)

四、采购需求:

1.保险期限: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单所载为准。保险条款名称以向中国保监会报备

的条款名称为准。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采购内容:

医疗责任险: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和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保险单载明的医务人

员在从事与其诊疗科目、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在保险期间内,由患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

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

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

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含患

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

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公共设施存在缺陷或者被保险人对其管理不善或操作、维护不当;

(2)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的火灾、爆炸;

(3)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从事

与其执业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

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4.验收标准:采购方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服务质量验收。

五、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合格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格供应商的特殊条件

(1)供应商具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

《保险许可证》。

(2)保险行业的分支机构可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但同一家总公司只能有一家分支机构

参加,且总公司不能与下属分支机构同时参加。

(3)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

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4)拒绝签订本项目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六、报名及采购文件的获取:

1.时间:自公告上网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2.工本费:500元/本,售出后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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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方婷
电话:010-5334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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