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项目概况:浙江舟山新岱项目施工内容主要包括:地下洞室开挖及支护。
1.1.2采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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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物资名称 |
掺量范围 |
单位 |
数量 |
交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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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减水剂 |
聚羧酸系,液态,标准型,掺量范围0.8%-1.2% |
吨 |
650 |
舟山市辉昊物资有限公司(定海区)/辉昊码头或其它指定交货地点,由使用人安排运输船只将外加剂运输车辆运输至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舟山新岱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确切地点由使用人派工程代表现场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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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吨 |
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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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资金来源及付款方式
1.2.1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已落实,项目部自筹。
1.2.2合同货款支付方式:电汇、支票、票据(包含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多种供应链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建融信、建行E信通、中企云链等)。以票据、供应链方式支付时,期限在半年及半年以内,贴息费用由供方承担。
1.2.3付款比例:先货后款,按月结算,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交的该批次货款的100%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审核无误后30日内,向供方支付该批次材料货款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质保期自每批次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之日起计6个月)满后,扣除因材料质量问题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一次性支付。
1.3询价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计量方式
1.3.1综合交货单价=不含税单价*(1+税率);
综合交货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包括原材料、生产加工、装车费、出厂检验试验费、采购保管费、运输、过路过桥费、车辆油料费及税金、保险费、利润、给项目业主或监理人提供货物检测条件发生费用等所有材料到货前的一切相关含税费用。税率若遇国家财税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1.3.2供方应充分利用自身复配经验及技术手段将实际掺量控制在合同掺量以内,实际供货过程中若实际掺量低于采购合同约定掺量(本次报价掺量)结算到货含税综合交货单价不做调整,实际掺量高出采购合同约定掺量(本次报价掺量),结算到货含税综合交货单价按照使用成本不变原则“采购合同到货单价/实际掺量*报价掺量”进行调整。若供方不予执行或实际掺量超出比例或频次过高导致需方无法接受的,需方有权终止该采购合同,对工程项目施工造成较大影响的,询价人有权取消其中标供应商资格。
1.3.3交货期:2025年8月至2027年12月,双方按实际交货数量结算。实际供货时间可能与上述交货期存在差异,供方不得因此向询价人提出任何调价以及索赔要求。
1.3.4交货地点:舟山市辉昊物资有限公司(定海区)/辉昊码头或其它指定交货地点,由使用人安排运输船只将外加剂运输车辆运输至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舟山新岱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确切地点由使用人派工程代表现场指定。
1.3.5计量方式:以现场实际验收数量为准,以“吨”计量。减水剂数量验收以施工现场实际过磅重量为准,实际过磅重量与成交人送货单重量偏差未超过±0.3%的,按成交人送货单重量进行确认;实际过磅重量与成交人送货单重量偏差超过-0.3%的,按使用人实际过磅重量进行确认。实际过磅重量与成交人送货单重量偏差超过+0.3%的,按成交人送货单重量进行确认。
1.4报价资格要求
1.4.1报价人必须满足的条件:
(1)报价人为生产厂家,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生产竞价产品的合法经营条件,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仓储能力、供货能力、垫资能力及售后服务能力。需提供标的物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含标的物的生产及相关管理活动。
(2)报价人为代理商的,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需提供所代理的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代理书,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并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提供近三年(2022年至今)减水剂的供货业绩不少于一份,附合同扫描件,提供对应合同销售发票扫描件不少于一份。
(4)提供近三年(2022年至今)由国家授权、许可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减水剂检验报告至少一份。
(5)本次公开竞价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参加报名。
(6)商业信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报价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采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不良记录;近三年内参加招投标活动中,报价人无不良记录。
(7)报价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8)报价人必须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
*(9)报价人按要求递送符合询价人要求的减水剂样品至使用项目做检测并检测合格,凡经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或未按规定递送标的物样品的供应商,均做“否决”处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再进行详细评审;样品递送要求详见竞价函。
1.5技术质量要求
(1)减水剂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现行行业标准,减水剂的品质应遵守《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JGT 223-2017)、《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的规定。
(2)性能指标:一等品;
(3)减水率≥25%、坍落度≤60mm(1h经时变化量)、含气量≤2.5%、泌水率比≤70%、凝结时间差>+90min,对钢筋无锈蚀作用;
(4)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检验方法按《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GB/T8077-2023)标准检验;
(5)减水剂应选用质量稳定且能改善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提高混凝土耐久性能的产品;减水剂与水泥之间应有良好的相容性。
(6)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对人员健康造成危害。
若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产品具体技术参数变化,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条件下,相关规格产品价格保持不变,也不作为索赔依据。
1.6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6.1供方保证本合同货物是全新的、质量、技术参数及性能均满足合同要求的,同时向需方提供证明物资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等,否则需方有权拒绝验收。
1.6.2质量保证期:自每批次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之日起计6个月。
1.6.3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提供处理方案或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理。需方应为供方提供必要的协助。供方未按上述约定提供质保服务或提供质保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需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且对该费用不得提出异议。
1.6.4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若属于供方责任的,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承担,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若属于需方责任的,风险和费用由需方承担。
1.6.5成交人须无条件配合项目部进行混凝土试配试验,充分利用自身复配经验及技术手段将实际掺量控制在合同掺量以内。
1.6.6需方抽样复测检验结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需方将对该批货物进行退场处理;供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供、需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
1.7、询价文件的获取
请报价人于2025年8月15日17:00前……报名。
本招标项目仅供 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请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方婷
电话:010-53341173
手机:13011091135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fangting@zbytb.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