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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北方飞机维修有限公司2025年电子类工装制作采购项目询比公告
日期:2025-08-07 收藏项目
1、项目简介

1.1 项目名称:沈阳北方飞机维修有限公司2025年电子类工装制作采购项目。

1.2 项目编号:CZ。

1.3 项目类别:货物类。

1.4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1.5 项目内容、数量、限价或预算:

序号

采购内容

工装名称

预计数量

(单位:套)

单价限价

(不含税)

(单位:元,人民币)

总价限价

(不含税)

(单位:元,人民币)

1

电子部件连接线束工装制作

大电流供电线束工装

4

4000

16000

带屏蔽层信号导线束工装

4

3500

14000

   

射频信号线工装

2

5000

10000

   

普通综合线束工装

10

2000

20000

   

连接器工装

10

3000

30000

   

2

电子部件测试盒工装制作

转接测试盒工装

25

4000

100000

具备控制功能的测试盒工装

25

6000

150000

   

3

电子部件组装和分解工装制作

固定夹具

20

3000

60000

BGA封装钢网

10

3000

30000

   

导向工装

20

3000

60000

   

4

电子部件结构状态检查工装制作

电路板元件尺寸检查工装

15

3500

52500

部件表面检查工装

5

1500

7500

   

5

电子部件系统级测试工装制作

部件加载测试工装

2

5000

10000

部件信号状态测试工装

2

5000

10000

   

部件状态检测工装

1

5000

5000

   

※电子类工装制作采购项目总价限价合计为:575000.00元(人民币,不含税)。

注:1、以上均为不含税价,交付物转运过程中的运输费用包含在对应交付物的单价中。因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率发生变化时,按新的增值税率执行,协议价=协议签订时的不含税价*(1+新税率)。协议签订时的不含税价=(协议约定的含税价、价外费用)/(1+协议签订时适用的税率)。

2、本项目采用框架(无固定总金额)采购模式。供应商必须对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如有缺漏或超过最高限价(单价)的报价,将导致报价无效。本次采购数量和对应的总价仅为初步的预估上限,不视为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作出任何必然采购或采购金额的承诺,合同期内的采购数量可能会有所增减,采购人有权按实际需要调整,最终采购数量以采购人实际采购需求、订单为准,并按实际交易数量进行结算。除符合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等规定的以外,采购单价不再进行调整。

1.6 交货地点及交货期:

序号

交货内容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1

电子类工装实物交付物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机场路28-1号南航沈阳北方飞机维修有限公司

详见用户需求

1.7 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具体起始时间以双方签署合同内容为准。

1.8 本项目只接受下载本询比文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

1.9本项目提供的产品/服务应符合中国现行各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管理规范等规定及要求。本项目鼓励使用低碳、新能源、节能、环保产品。

2、供应商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1 供应商必须是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如分公司参加本次询比,须取得总公司的授权。(注意:须提供分公司、总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分公司自身满足以上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请按照响应文件格式五要求填写。

2.2 供应商须能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提供2024年1月1日至报价截止日开具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件1份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检验平台”上该发票的检验截图。)

2.3 分支机构(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参加本次询比的,不得使用法人(总公司)的资质与业绩。

2.4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及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实体,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本次询比项目。分支机构(分公司)与法人(总公司)、同一法人(总公司)下设的多家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次询比项目。

2.5 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注意: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或报告)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注意: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或报告)”,或者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已被移除出黑名单或失信主体名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仅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网站显示信息为准进行形式审查并作为认定依据,其他网站或文件不作为认定依据。)以上两项证明材料可一并提供或择一提供。如择一提供,视为供应商承诺均不在两项名单中;任何时候,如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发现供应商在任一名单内的,视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境外企业、港澳台地区企业及国内事业单位无需提供本款规定的材料。……

3、询比文件的获取

3.1 获取询比文件时间:【2025】年【8】月【7】日至【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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