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商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兴隆场车站自动售卖机商业项目
1.2项目地点:兴隆场车站管兴隆场站、团结村、白市驿的间休楼、综合楼、食堂等区域
1.3项目规模:共5个点位,设置6台自动售卖机。(以上规划业态面积仅作参考,竞商人自行实地踏勘)
2.招商依据
2.1《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招商实施细则》(成铁经开〔2021〕106 号)、《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招商工作操作规则》(成铁办经开〔2021〕38号)。
3.招商内容及范围
3.1招商内容: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合作商家,在兴隆场车站所属兴隆场站区、团结村、白市驿等车站间休楼、综合楼、食堂等5处地点设置6台自动售卖机。兴隆场车站负责提供场地和用电接口,合作商家负责相关设备的采购、安装及日常运营管理,并向兴隆场车站交纳场地使用费,运营时间60个月。(以上规划业态面积仅作参考,竞商人自行实地踏勘)
3.2招商范围及包件划分:
本次招商项目划分为1个包件,包件号及其概况如下:
包件号:
1包件:兴隆场车站所属兴隆场站、团结村、白市驿站自动售卖机点位5个,设置6台自动售卖机,面积约15平米,经营期5年。
4.竞商人资格条件
4.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营业执照范围应包含但不限于食品、日用百货、农副产品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等。若竞商人为加盟品牌竞商时,应有加盟品牌的授权书,授权书的期限应与包件经营期相符。
4.2须诚信守法经营,法人企业应承诺在近两年的经营活动中无违法等不良记录,在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局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不存在欠缴应付款项等行为。未处于纳入成都局集团公司和国铁集团资信“黑名单”状态,未处于其他取消或暂停竞商资格状态。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不存在仍存续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不存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等情况(由竞商人提供“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截图照片)。
4.3法人企业应承诺在成都局集团公司范围内,近两年未出现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4.4法人企业未处于破产状态,未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须出具近一年公司财务报表,所附报表需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显示不能为负数,或现金流量表现金净流量不能为负数。
4.5本次招商不接受联合体竞商。
5.特别条款
5.1竞商人信息。
(1)竞商人需在竞商文件中准确提供收取信息的电子邮箱。中商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招商人将中商通知书扫描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竞商人提供的电 子邮箱,则视为中商通知书已发出并收到。
(2)竞商人需在竞商文件中明确退还竞商保证金的收款单位、账号等准确信息,招商人或招商代理机构按提供的信息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竞商保证金退款。招商人委托招商代理机构进行招商的,协议签订后,中商人需及时将合同签订情况(签章的经营协议复印件或扫描件)反馈招商代理机构,以便办理竞商保证金退还。
5.2评审小组推荐的中商候选人在一名以上时,如排名第一的中商候选人放弃中商权、或未按规定时间与招商人签订合同、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取消中商资格,招商人将按照评审小组推荐的中商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其他中商候选人为中商人,或项目流标,重新组织招商。
5.3缴纳履约保证金。中商人在中商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向招商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标准为3个月的租金。
5.4中商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中商人与招商人签订经营协议。正式合同签订完毕前,中商人如需临时经营,须在向招商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及预计临时经营期全部租金后,与招商人签订临时经营协议,临时经营协议期限至正式合同签订完毕为止,协议金额按中商价格和招商文件要求执行。
5.5预付款。正式合同签订后,预付款周期为12个月。中商人需无条件按预付款周期支付费用,有争议,须先付款再协商。
5.6本次招商以该点位的经营权招租,规划业态的面积仅作为经营业态和店面设计的参考,不作为核定租金的依据。该点位的经营环境、商业基础条件等由商家在招商前进行实地踏勘,自行研究论证。
5.7竞商人中商后,提供的经营方案与招商文件约定业态不符或冲突的,招商人有权要求中商人将经营方案调整至与招商文件规定的业态相符。拒绝调整的,招商人有权取消中商资格。
5.8本次招商约定区域及业态并不限制成都局集团公司因发展需要新增设相同或相近业态的规划与实施。
5.9中商人在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含免租装修期)未开业,招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无条件收回房产。本次招商自助设备业态免租装修期0个月。
5.10合同期满后,中商人应向招商人交还房产,中商人交付的房产应符合正常合理使用后的状态。中商人有权拆除及取回中商人所有设施,设备之一部分或全部,但中商人不得损害或拆除与承租物不可分割的财产(设备)。
5.11经营期内,因反恐防暴、安保、站房临时改造、客运组织调整等铁路方原因,对中商人方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中商人应在一个月内向招商人书面提出,双方协商解决,超过期限的视为乙方放弃权利主张。
5.12本次招商,招商点位资产交付时间以招商人通知为准;中商人不能以延迟交付资产为由提出弃标、解除合同等。
5.13因中商人原因提前解除合同,须至少提前30日向招商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招商人书面同意后实施并缴纳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标准为当期实际执行的3个月租金。
5.14纳入资信“黑名单”的竞商人不良行为主要包括:
(1)招商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2)招商过程中与其他竞商人串通竞商;
(3)被确定为中商人后,因竞商人原因未按招商要求签订相关合同;
(4)其他利用不正当手段参与竞商的行为。
5.15纳入资信“黑名单”的中商人违约行为主要包括:
(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违反合同约定,未经招商人或产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对相关物业进行改扩建、转租或与他人联营;
(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主管机关处罚;
(4)经营期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
(5)合同期满,未按合同约定交还相关物业;
(6)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5.16对纳入成都局集团公司和国铁集团“黑名单”的商家,在成都局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招商项目受以下限制:
(1)纳入“黑名单”的商家3年内不得参与成都局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招商项目。
(2)“黑名单”商家的法定代表人注册及控股的关联企业比照“黑名单”商家办理。
5.17竞商(谈判)或经营过程中有以下情况时,竞商人或中商人1年内禁止参与招商人在成都局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商业招商项目;竞商人或中商人的法定代表人注册及控股的关联企业比照办理。
(1)非招商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在中商公示期间内放弃中商候选人资格;
(2)非招商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提前解约的商家。
5.18竞商(谈判)过程中有以下情况时,竞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竞商人。
(1)竞商(谈判)截止后投标人撤销、修改竞商(谈判)文件的;
(2)中商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商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商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商(商务洽谈)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提供虚假竞商(谈判)资料的;
(4)其他恶意参与竞商、严重扰乱招商秩序的行为。
5.19业态为房屋性质的车站商铺租赁项目,合同到期后,中商人仍有租赁意向且符合竞商人资格条件的,在参与成都局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招商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未参与成都局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招商,则视为放弃同等条件优先承租权的权利。
5.20商业管理条款。
(1)合作商家负责自动售卖机相关设备的采购、安装及日常运营管理。
(2)合作商家应具有布设自动售卖机和出售相关产品的资质,并保证其所出售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合作商家不得售卖酒类、药物和违禁产品,不得销售过期、变质及假冒伪劣产品,保证及时供补货。
(4)合作商家提供的商品售卖价格不得高于当地新世纪、永辉、盒马鲜生等同类型商超零售价。
(5)合作商家提供的自动售卖机应能够满足职工日常的日杂、饮食需求,能够实现移动支付。
(6)由于自动售卖机位于车站内部区域,购买人群仅限于内部从业人员,不能吸引外部人员购买,有经营亏损的风险,合作商家应提前进行现场实勘,向兴隆场车站现场确认自动售卖机实际布设地点,并充分考虑经营风险。
(7)自动售卖机的安设需全面符合招商人职场环境及5S管理要求,包括设备安置与运行的合规性、清洁与维护的标准、外观与标识的协调性、人员与行为的规范性、特殊区域的适配性。
6.招商方式
(请登录)
7、评审方式
本次招商评审采取综合评分方式。
8.招商文件的获取
有意参与本项目的竞商人,请于2025年8月6日10时30分至2025年8月13日10时30分期间,……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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