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就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澄清如下:1、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中合同专用条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由“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七天内预付工程款”修改为“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2、本项目付款方式由“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预付款支付前中标人须提供预付款担保,形式可为保函、保证、保险或其他担保措施等),工程进度款支付按经审核的当期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5%支付,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经确认已完成工程价款的98%,余款2%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修改为“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预付款支付前中标人须提供预付款担保,形式可为保函、保证、保险或其他担保措施等),工程进度款支付按经审核的当期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5%支付,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经确认已完成工程价款的98%,余款2%作为工程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3、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附件10《支付担保》中第七条“争议解决”修改为“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4、本项目为暗标,编制投标文件技术标一(包括封面)时不得盖章****公司名称,其他暗标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二、原开标时间、开标地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与投标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截止时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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