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律所及专项法律服务律所选型入围项目(项目编号:JST)。
二、项目简介
为保证采购人外部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拟启动新一轮的常法律所及专项律所选型入围。本项目分包及入围供应商数量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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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件内容 |
入围供应商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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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件一 |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
2家,如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则重新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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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件二 |
专项法律服务 |
不多于3家(有效供应商的N-1),如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则重新采购 |
入围有效期:三年,在价格不变和后评价良好的情况下,合同一年一签。
采购人不承诺在入围有效期内授予入围供应商实际采购合同、不承诺年度内授予的采购合同总金额或者合同数量。
资金来源:自筹。
三、合格供应商的基本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是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且在上海有办公场地及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且执业许可证的经营许可时间及年审状态正常(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年度检查考核记录复印件以及具备上海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如房租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
2、供应商为律师事务所分所的,须提供总所授权分所参与本次项目的文件。
3、供应商须具备合同履行能力,近3年内无违法及行政处罚记录,没有因法律服务被投诉或被司法机构(律师协会)惩处的记录(提供承诺函)。
4、供应商自202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协议签订时间为准),在国有六大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下同)或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下同)或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有过提供所投包件服务内容(包1: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2:专项法律服务)的成功案例(提供合同/协议关键页复印件,以及相应发票复印件)。
5、截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截图)。
6、供应商近3年(2022年1月1日至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之日(含))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涉及环境保护、劳动用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违规,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7、截至递交应答/投标文件截止日(含),供应商未处于中国银行总行和中银消费供应商不良行为禁止准入处罚期内。
8、供应商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及采购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9、供应商须承诺,采购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采购人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供应商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提供承诺函)。
10、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提供承诺函)。
11、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关联关系供应商包含以下情况:
1)与本供应商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供应商。
2)与本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
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如实披露与本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供应商。采购人有权取消关联关系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资格或重新组织采购。
12、供应商必须从代理机构获得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项目。
1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与,不得转包、分包。
14、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供应商如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其应答将被拒绝,采购人有权将其列入中银消费供应商不良行为名单。
15、供应商应未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采购人认为需适用的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也未被前述制裁对象拥有或实际控制。
注:以上资质要求的证明文件须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予以提供。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自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8日下午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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