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内容:
|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 1 | 采购文件/第一章磋商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 按财库〔2022〕19号、财库〔2020〕46号、黔财采〔2014〕15号、财库〔2017〕141号、财库〔2014〕68号和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名清单的通知”执行。 | 按财库〔2022〕19号、财库〔2020〕46号、财库〔2017〕141号、财库〔2014〕68号和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名清单的通知”执行。 |
| 2 | 采购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六)关于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 4.根据黔财采〔2014〕15号文件规定,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云南、贵州、青海)生产制造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政策性加分或价格扣除。 | 无(删除该内容) |
| 3 | 采购文件/第六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要求: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经审计的2022年或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新成立未满一年、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要求:提供2023或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2025年1月以后的资信证明。新成立未满一年的公司、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2025年1月以后的资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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