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南京市城市照明建设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道路照明用灯杆及加强型杆件采购及配套服务
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 , 招标人为 南京市城市照明建设
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 公开招标。
二 、 项 目 概 况 和 招 标 范 围
规模: 道路照明用灯杆及加强型杆件采购及配套服务,划分为一个标段。(详见招标
文件)。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南京市城市照明建设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道路照明用灯杆及加强型杆件采购及配套服务项
目
三 、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南京市城市照明建设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道路照明用灯杆及加强型杆件采购及配套服务项
目:
3.1投标人须满足以下要求且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每条内容的详细证明资料,如
果不提供或提供不全,将被视作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1.1营业执照: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须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编入投标文件中);
3.1.2 代理授权:投标人如是灯杆产品供货代理商,应提供本次投标所用灯杆及加强型
杆件的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性授权(须提供相关授权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编
入投标文件中);
3.1.3信誉要求:投标人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中信用信息报告,信用报告中不得存
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经营异常情况,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
态。(提供信用信息报告复印件或网址截图加盖公章编入投标文件中,如未按要求提供,则
以官方网站实际查询情况为准);
3.1.4 供货经验要求:自2020年7月1日以来,投标人本次所投加强型杆件品牌的产品,
具有交通杆或并杆供货业绩的(如投标单位为制造厂商提供产品供货业绩,如投标单位为产
品代理商,供货合同可以非投标单位自身签订,但应与所投产品品牌一致,投标人与制造商
之间所签合同不算。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编入投标文件中,时间、金额等以合
同复印件为准,相关特征应在合同或有关证明材料中体现。如合同中不能反应的,应提供用户证明函原件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张与业绩对应的发票复印
件);
3.1.5 投标人必须提供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投标人为投标授权委托人连续缴纳的由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缴纳单据凭证(凭证须明确缴费月份、个人姓名、缴费单
位,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如投标人为事业单位,只须提
供事业单位人事编制证明;如授权委托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则不需要提供养老保险缴纳单
据凭证。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件并编入投标文件中)
3.1.6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或2024年度的
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编入投标文件
中);
3.2 承诺书(提供下述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并编入投标文件中):
3.2.1 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2.2 申请人没有被有关部门暂停承接相关业务资格且在暂停期内;
3.2.3 资格审查资料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3.2.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
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5 投标人应无下列行为:
a、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b、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
限未满的。
3.2.6 投标人应承诺拟投货物如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3.2.7 投标人应承诺所供货物应质量可靠,没有出现过被本项目招标人因质量问题导致
退货的事件;
3.2.8 本次招标不接受个人名义投标、联合体投标及分包转包,不接受投标单位中标后
以子公司的名义为本项目提供服务;
3.2.9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10 投标人需承诺将积极配合招标人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协调出现的各种不利情况,
并对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接受招标人的监督及管理。
本项目 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 、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获取时间: 2025-07-30 09:00到2025-08-05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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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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