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编号:HLZ
2、项目名称: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耳鼻咽喉科听力测试平台、听力计、中耳分析仪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66万元,自筹资金。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采购范围:采购耳鼻喉科听力设备3台,包括听力测试平台1台、听力计1台、中耳分析仪1台。包含设备的釆购、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运行维护、质保期服务、与货物有关的运输和保险及其他伴随服务。(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和采购需求)
5.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3质量要求:合格
6、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交货。质保期:国产三年,进口两年。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经授权的代理商,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供应商须提供经审计的2022年度或2023年度财务报告(公司成立年限不足的企业应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且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需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4、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并具有承担本项目的服务能力;投标产品在国内销售没有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供应商需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活动。提供投标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基础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主要人员信息相关材料(提供网站查询截图,供应商若为事业单位无法在该公示系统查询的,针对此项作出书面承诺,无需提供查询材料);
6、投标产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
7、供应商为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时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除外);供应商为境内生产企业投标时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须具有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
8、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函;如供应商为代理商,需提供原厂家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证明文件(加盖厂家公章)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加盖厂家公章);
9、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提供查询网页截图。
三、获取磋商文件
1、时间:2025年07月30日至2025年08月05日,每天上午09:00至11:30,下午15: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售价:300.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时间:2025年08月11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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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方婷
电话:010-5334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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