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8川藏铁路引入成都枢纽天府至朝阳段110kV寿安牵引变电所接入系统方案、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和220kV新津南、110kV朝阳湖牵引变电所电能质量评估报告设计询比采购公告 - 采购与招标网权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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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川藏铁路引入成都枢纽天府至朝阳段110kV寿安牵引变电所接入系统方案、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和220kV新津南、110kV朝阳湖牵引变电所电能质量评估报告设计询比采购公告
日期:2025-07-24 收藏项目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川藏铁路引入成都枢纽天府至朝阳段110kV寿安牵引变电所接入系统方案、电能质量评估报告和220kV新津南、110kV朝阳湖牵引变电所电能质量评估报告设计。

1.2采购人: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建设指挥部。

1.3(请登录)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5采购项目概况:川藏铁路天朝段原施工图设计中11章计列牵引变电所外电接入费,分别为既有天府、新津南、朝阳湖牵引变电所外电系统接入方案。四川省供电公司和成都供电公司在2024年对220kV新津南、110kV朝阳湖牵引变电所的系统接入方案(按施工图设计的容量)审查时提出需补充电能质量评估报告。本次运输组织方案调整I类变更设计中新建110kV寿安牵引变电所,同时对220kV新津南、110kV朝阳湖牵引变电所容量进行调整。供电公司需重新审查220kV新津南、110kV朝阳湖牵引变电所的系统接入方案(按I类变更设计调整后的容量)和电能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在运输组织方案调整I类变更设计的11章计列牵引变电所外电接入费(含新建寿安牵引变电所的外部电源《接入系统方案》、《电能质量评估报告》,既有新津南和朝阳湖牵引变电所的《电能质量评估报告》)。

1.6成交供应商数量及成交份额:一家。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编制新建寿安牵引变电所外部电源《接入系统方案》、《电能质量评估报告》,既有新津南和朝阳湖牵引变电所外部电源《电能质量评估报告》等牵引变电所外电接入内容,并参加供电部门评审会。

工作成果:取得供电部门的批复意见。

2.2包件划分:本次采购共分为1个包件,包件号:01。

2.3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此项工作完成。

2.4服务地点:成都

2.5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合格。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3.1.1资格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设计资质,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备案;

3.1.2财务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纳税资格证),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连续亏损状况(以未分配利润判定)。须提供近三年(2021-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报表,成立时间不满足三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3.1.3业绩要求:近三年内(2022年7月至今)承担过一个及以上《接入系统方案》技术咨询服务,并提供合同。

3.1.4信誉要求:近三年无任何违法和重大违约行为。投标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1年内不曾在采购人(局集团公司或铁路公司)管辖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较严重质量安全稳定问题或运营安全事故。具体评审以《国铁集团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等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24〕24号)有关挂钩处罚决定为准。对纳入国家铁路局“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在公布期限内,不得接受其投标。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承担过的类似项目工作中未出现过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对纳入国家铁路局“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在公布期限内,不得接受其投标。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承担过的类似项目工作中未出现过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投标人不存在因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被取消投标资格或处于处罚期的情况(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5月至今)没有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或仲裁记录。

a.投标人应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

b.投标人应提供“信用中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截图。

c.投标人单位及法人近三年不得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应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截图。

3.1.5.人员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电力、电气自动化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资格,其余人员至少具备一个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资格,且能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提供查询结果截图。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2.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3.2.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2.3.其他:

a.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c.与本采购项目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d.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f.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g.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h.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i.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请于2025年7月25日0:00至2025年7月30日0:00领取采购文件。

5.响应文件的递交

5.1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4日9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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