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目名称: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支气管镜系统、便携式支气管镜购置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9,230,000.00元
最高限价:9230000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采购范围:支气管镜系统、便携式支气管镜的采购、供货、运输、保险、装卸、安装、检测、调试、试运行、验收交付、培训、技术支持、软件升级、售后保修及相关伴随服务等。采购数量:支气管镜系统2套(接受进口)、便携式支气管镜2条。
5.2交货期: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
5.3质保期:设备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支气管镜系统原厂质保期≥4年,便携式支气管镜原厂质保期≥3年。
5.4质量标准:合格,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至设备质保期结束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是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自成立以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加盖电子章。
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自2025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加盖电子章。
3.6投标货物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9 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相关规定,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产品相关备案凭证;如为进口产品,供应商须同时提供制造商或总经销商认可的产品授权书(有完整的授权链)。(注:非医疗器械可不提供)
3.7供应商为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时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除外);供应商为境内生产企业投标时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相关资料,但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注:非医疗器械可不提供)
3.8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跳转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 http://zxgk.court.gov.cn/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注: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当天将对所有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的信用情况进行查询、打印留存。若在资格审查时查询到供应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则该供应商为无效供应商。
3.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投标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基本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主要人员信息的截图(网页截图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章,供应商若为事业单位无法在该公示系统查询的,则针对此项做出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并加盖电子章)。
三、获取招标文件
(请登录)时间:2025年07月24日 至 2025年07月30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来源:项目来源
|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 1 | 豫政采(2)20251213-1 | 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支气管镜系统、便携式支气管镜购置项目 | 9230000 | 9230000 |
5.2交货期: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
5.3质保期:设备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支气管镜系统原厂质保期≥4年,便携式支气管镜原厂质保期≥3年。
5.4质量标准:合格,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自成立以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加盖电子章。
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自2025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加盖电子章。
3.6投标货物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9 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相关规定,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产品相关备案凭证;如为进口产品,供应商须同时提供制造商或总经销商认可的产品授权书(有完整的授权链)。(注:非医疗器械可不提供)
3.7供应商为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时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除外);供应商为境内生产企业投标时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无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相关资料,但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注:非医疗器械可不提供)
3.8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跳转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 http://zxgk.court.gov.cn/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注: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当天将对所有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的信用情况进行查询、打印留存。若在资格审查时查询到供应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则该供应商为无效供应商。
3.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投标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基本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主要人员信息的截图(网页截图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章,供应商若为事业单位无法在该公示系统查询的,则针对此项做出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并加盖电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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