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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郊煤矿2025年工程车辆维修采购公告
日期:2025-07-17 收藏项目
一、项目内容1、项目概况城郊煤矿目前拥有各类工程车辆28台,由于工程车辆使用频繁、工况复杂,为保证工程车辆的正常使用,需与相应的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一年),用于对工程车辆的维修保养。  2、项目技术方案(1)合同内的配件报价包含配件更换过程中的工时费、人工费、税费、运费等所有相关费用。(2)维修方维修完毕经矿方验收合格后,每季度进行一次结算,维修方根据结算金额开具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挂帐,矿方根据资金计划付款,预留5%的质保金质保一年。(3)在《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内开展维修业务。(4)维修方对合同内所列车辆进行维护保养。(5)维修方依法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资格,并严格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维修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维修方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6)矿方车辆###市范围内出现故障时,维修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不能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且###市范围内免费拖车、救援。3、技术标准(1)维修方对矿方合同内工程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及检查,维修的车辆符合车辆维修行业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所有配件保修时间不低于国家或行业相关要求,车辆更换的全部配件按6个月执行。(2)维修方应保证维修、保养所用材料是未经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产品,产品合格证等资料齐全,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维修或保养车辆时,维修方提供的材料必须经矿方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签字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换的废旧配件及其它材料,维修方必须交还矿方。4、验收标准(1)车辆维修好移交矿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维修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维修方的原因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2)车辆出现返修,维修方应优先安排修理。(3)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维修方应当联系车辆厂家指定具有资质的维修经营者,进行故障排除,恢复正常使用状态并承担相应修理费。(4)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维修方负责承担。(5)如果经有关鉴定部门鉴定出配件质量不属于原厂配件或维修质量有问题,鉴定费用由维修方承担并进行返工维修。合同期内维修方提供的配件出现三次不属于原厂配件的情况时,矿方有权解除维修合同,并将维修方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矿方组织的招标。(6)车辆维修时,驾驶员必须在场,对定点维修站更换的配件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按维修规程予以核实,否则驾驶员可拒修并报告维修鉴定小组。5、实施地点:城郊煤矿矿内,特殊情况下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点。二、投标单位资格要求1、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标活动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具有有效营业执照,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2、具备工程机械维修资质和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 (一类、二类)。3、投标单位须提供自2023年1月1日以来至少1项同类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以加盖公章的合同扫描件为准)                                             4、未被“信用中国” 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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