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合作律师事务所入围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其他资金自筹资金,招标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
规模:
1.招标内容:本项目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入围律师事务所,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提供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法律服务及常年法律顾问等其他法律服务。本项目共分为2个标段:标段1,标项名称:浙商银行上海分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入围采购;标段2,标项名称: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常年法律顾问等其他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入围采购。投标人可自行选择参加本项目任意1个或多个标段的投标,也可入围1个或多个标段。
2.项目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500弄1号。
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4.服务要求:标段1,标项名称:浙商银行上海分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入围采购:为招标人提供资产保全不良贷款清收处置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进行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诉讼/仲裁、执行、破产等)。标段2,标项名称: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常年法律顾问等其他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入围采购:为招标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劳动仲裁、非银行授信业务的诉讼案件代理及其他法律服务。(具体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服务需求书)
5.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费率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服务需求书。投标人所投报价或费率超过其对应的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标费率的投标无效。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浙商银行上海分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入围采购;
(002)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常年法律顾问等其他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入围采购。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浙商银行上海分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入围采购)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最近年度检查考核(新成立的律所尚无年检考核的,不作年检要求);
2.投标人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新成立不满三年的公司自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标段项下的投标活动;
4.至少承接过一个银行同业外聘律师服务实施案例;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不接受转包和分包;
6.每个标段仅接受律师事务所总公司/总所或其任一分公司/分所参与投标,不允许总公司/总所与其分公司/分所、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分所同时参与同一标段投标。
(002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常年法律顾问等其他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入围采购)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最近年度检查考核(新成立的律所尚无年检考核的,不作年检要求);
2.投标人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新成立不满三年的公司自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标段项下的投标活动;
4.至少承接过一个银行同业外聘律师服务实施案例;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不接受转包和分包;
6.每个标段仅接受律师事务所总公司/总所或其任一分公司/分所参与投标,不允许总公司/总所与其分公司/分所、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分所同时参与同一标段投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5年07月09日00时00分到2025年07月28日23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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