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澄清修改内容 对投标人提问作如下回复: 1、招标文件P5:********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0年6月1日(含)以来承担过且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业绩应为变配电设备采购且单项合同金额在24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及其项下设备交货验收证明材料或完工证明或使用合格证(时间、金额以合同为准),证明材料须能反映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证明材料以原件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企业业绩与评分企业业绩不可兼得。”疑问1:投标人如提供电力施工总包业绩(其中含变配电设备采购2400万及以上),是否应被认定为符合本次招标的资格审查业绩及评分业绩要求?疑问2:投标人是否必须提供变配电设备采购业绩,作为符合本次招标的资格审查业绩及评分业绩要求? 答:因本次招标为变配电设备采购,现明确投标人业绩要求为“投标人须提供2020年6月1日(含)以来承担过且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业绩应为金额在2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变配电设备货物采购合同【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及其项下设备交货验收证明材料或完工证明或使用合格证(时间、金额以合同为准),证明材料须能反映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证明材料以原件扫描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企业业绩与评分企业业绩不可兼得。” 2、疑问:招标###路设备册安装工程材料表(图号电施-02)》中清册中有居民表箱164台,货物清单中没有,请问居配表箱是否不用考虑在报价中? 答复:报价以投标清单为准,具体详见清单编制说明“2、编制范围”。 其他内容不变 二、其他说明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07月10日 09:00 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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