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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苏州市2025年遇鹿出行共享电单车资产租赁业务项目询比公告
日期:2025-07-03 收藏项目

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苏州市2025年遇鹿出行共享电单车资产租赁业务项目询比公告

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苏州市2025年遇鹿出行共享电单车资产租赁业务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参加询比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

1.1 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苏州市2025年遇鹿出行共享电单车资产租赁业务项目,项目编号:ZYT-20250703-044

1.2 采购人: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1.3 采购代理机构:……

1.4 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采购人自筹,且已落实

1.5 采购项目概况:采购内容为租赁预计500辆共享电单车,租赁期18个月,本次采购金额预估含税106.98万元。具体详见技术规范书。

1.6 标包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包,成交供应商数量为1个。

1.7 本项目最高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最高响应限价为不含税单价105.19元/辆/月,供应商响应报价超过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采购内容为租赁预计500辆共享电单车,租赁期18个月。具体详见技术规范书。

2.2服务区域:苏州市,具体以采购人指定地点为准。

2.3服务期:租赁期为合同签订后根据铁塔订单下单到货验收完成后18个月。

2.4时限要求:合同签订后,按照订单在指定地点20天内完成交付。

2.5框架协议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或框架下订单累计金额达到采购预算上限,以先到者为准。

2.6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行业及采购人要求。

2.7技术标准要求:合格,详见技术规范书。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依法设立: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同一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3.2财务要求: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并承诺成交后向采购人开具符合招标人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3业绩要求:供应商自 2022年6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具备同类项目(电单车销售或租赁)业绩,且累计业绩金额不少于50万元(含)人民币。注:①单项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为准,框架合同以订单或其他结算文件的时间和金额为准;②若为单项合同,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或电子件(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合同标的页,合同签章页);③若是框架合同,则须提供框架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如有)、合同标的页、合同签章页)以及能显示对应关系的订单或其他结算文件,同一份框架合同仅认可订单或其他结算文件其中一类证明文件,若同时提供多种证明文件的以时间早者为准。④项目业绩数以单项合同/框架协议数计算,即同一框架协议下具备多个采购订单,认定为一个项目业绩。⑤签订时间缺漏的,若证明材料可有效判断业绩时间满足要求则予以认可。上述材料未提供或不完整将不予认可。

3.4控股管理关系:

(1)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响应。

(2)供应商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响应。

(3)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响应。

3.5响应产品资格要求:

3.5.1响应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

3.5.2响应产品应是成熟稳定的产品,具有合法有效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

3.5.3响应产品应通过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CMA或CNAS资质)的检测,并具备合格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出具日期应为2024年1月1日之后。

3.6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6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6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6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江苏省分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列入全国/江苏省/苏州市“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江苏省分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列入投标同类产品“中国铁塔全国级或江苏省级或苏州市供应商黑名单”的,且本项目在禁止参与范围内的。

(11)《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规范》约定的情形,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12)在本项目询比采购活动中串通响应的。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8本项目接受代理商响应。代理商响应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本项目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响应;

(2)制造商与代理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标包响应;

(3)供应商若为代理商须提供主要物资(电单车)的厂家授权函

3.9本项目不允许分包和转包。

3.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5.询比文件的获取

……

5.1询比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7月4日00时00分00秒至2025年7月7日24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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