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的核心问题:条款具有明显排###市场调研核实,目前能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仅有4家: XXXXX****公司XXXXX****公司3 XXXXX****公司 4 XXXXX****公司 5 XXXXX****公司 充分证明,招标文件中的业绩要求(2022年起200万以上且必须"向使用单位供货")绝非行业普遍标准,而是通过精心设计的参数排除其他合规竞争者,严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二、质疑的详细依据1. 条款设定与行业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 根据中国水协《二次供###市场分析报告(2023)》,全国二次供水设备供应商超过200家,其中年营业额超5000万元的企业达30余家。 - 但招标文件通过"向使用单位供货+200万合同"的组合条件,直接将95%以上的合格供应商排除在外。 2. 构成《招标投标法》明令禁止的"量身定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 本次招标中,仅5家企业符合要求的极端情况,已构成事实上的"指定供应商"。 3. 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典型案例-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要求: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 本次招标的业绩要求已成为水务设备采购领域排斥竞争的典型反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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