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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洲路排水提升工程设计竞争性磋商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5-06-30 收藏项目
 1.项目名称:泗洲路排水提升工程设计竞争性磋商项目

 2.项目编号:FCZ

 3.采购内容及要求: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采购标的

服务内容

数量

合同包预算

磋商保证金

1

泗洲路排水提升工程设计竞争性磋商项目

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1项

417285.00

8000.00

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信用记录,适用于(本项目),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本文件中描述与此处不一致的,以此处为准):(1)供应商针对“信用记录查询结果”可自主提供证明材料,未提供该证明材料的不视为响应文件无效。(2)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磋商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查询并打印供应商信用记录(以下简称:“磋商的查询结果”)。若查询结果存在供应商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②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磋商小组无法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的(磋商小组应将通过上述网站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响应文件一并存档),视为查询结果未存在供应商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信息。④若文件有矛盾,以此为准。其他政策:详见磋商文件。

5.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1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5.2特定条件: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资格承诺函

1、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规定,依法在福建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的,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证明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2、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成交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成交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对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3、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承诺函,若不提供承诺函的,应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4、资格承诺的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磋商文件中的资格承诺函模板(详见附件)提供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按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5、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资质文件

供应商须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5.3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响应磋商:不接受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相关规定和资料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和磋商文件第五章。

6.供应商报名期限:2025年7月1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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