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章响应人须知的修改1.附录1企业资质等级要求原文修改为:“1.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保险许可证》;”注(1)修改为:“(1)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供应商为企业的,还应具备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扫描件。”删除注(4)“(4)供应商应提供省级###市或****公司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2.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要求注(2)修改为:“(响应人提供的业绩证****公司或分支机构业绩证明材料的,业绩均予认可。)”3.响应人须知前附表“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一段细化为①”修改为:“①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供应商为企业的,还应具备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保险许可证》原件扫描件。”删除④“④供应商应提供省级###市或****公司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4.响应人须知前附表“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修改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附保险协议书(保险合同)复印件,如保险协议书(保险合同)无法证实业绩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还需提供保单等相关证明资料。如响应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信息无法证实响应人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业绩计算以保险协议书(保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响应人提供的业绩证****公司或分支机构业绩证明材料的,业绩均予认可。)”5.响应人须知前附表“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修改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应附项目负责人的从业单位证明(提供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最近 3 个月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文件扫描件。” 二、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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