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福建省宁德监狱1号备勤楼安装电梯施工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883032.00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883032.00元(人民币)
采购包保证金金额(元):8800.00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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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采购包 n |
n 品目号 n |
n 采购品目 n |
n 采购标的 n |
n 数量 n |
n 品目号预算 n (元) n |
n 所属行业 n |
n 预算金额 n (元)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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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 n |
n 1-1 n |
n B06080300 n 电梯安装 n |
n 1号备勤楼安装电梯施工 n |
n 1项 n |
n 883032.00 n |
n 建筑业 n |
n 883032.00 n |
nn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合同约定履行完毕。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特定条件:
采购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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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n |
n 评审点具体描述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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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资格承诺函 n |
n ①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参加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的,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②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须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若采购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与本条款有矛盾之处以此处为准)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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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特定资格要求1 n |
n 1、独立供应商响应报价的:独立供应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合法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与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与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合格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 n 2、联合体响应报价的:联合体其中一方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合法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与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与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合格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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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特定资格要求2 n |
n 1、独立供应商响应报价的:独立供应商须具备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乘客电梯)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n 2、联合体响应报价的:联合体其中一方须具备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乘客电梯)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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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特定资格要求3 n |
n 供应商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必须为联合体牵头人的本企业在岗人员,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所署单位为准或提交响应文件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时间的当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为准。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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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n |
n (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响应谈判。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名。任何供应商或联合体成员不得以联合体成员身份参与2家(含2家)以上的报价活动。 n (2)若以联合体参与报价的,联合体各方要各自提供资格证明材料。 n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报价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n (4)联合体应连同响应文件一同递交一份联合体协议,该协议须明确联合体各成员对本项目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该协议须有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明确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计划承担的份额和分工责任的说明。 n (5)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报价。联合体各方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本项目的,联合体及联合体各方的报价或者响应均无效;联合体各方又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报价的,相关联合体报价或者响应均无效。 n (6)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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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本采购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n |
n ①本采购包专门面向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若谈判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与本条款有矛盾之处以此处为准。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规定提供。注: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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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6月24日至2025年06月27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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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思颖
电话:010-82656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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