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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新片区古棕路城市功能综合体新建工程专项债券咨询费-临港新片区古棕路城市功能综合体新建工程专项债券咨询费—出具项目财务评价报告采购公告
日期:2025-06-17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临港新片区古棕路城市功能综合体新建工程专项债券咨询费
2.项目编号:7649
3.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根据2025年上海市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安排,该项目已纳入上海市级专项债券储备项目,预计2025年6月启动发行工作。根据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规定,财政处需研究项目融资平衡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相关咨询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财务评价报告和项目法律意见书。(具体采购内容见第二章-项目采购需求)
包件一:
项目名称:临港新片区古棕路城市功能综合体新建工程专项债券咨询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包件二:
项目名称:临港新片区古棕路城市功能综合体新建工程专项债券咨询费—出具项目财务评价报告;
包件三:
项目名称:临港新片区古棕路城市功能综合体新建工程专项债券咨询费—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
4.服务地址:临港新片区。
5.服务时间要求:合同签订后10日历天内交付成果资料。
6.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7.采购预算金额(含税):150,000.00元(国库资金:150,000.00元;自筹资金:0元)
包件一:最高限价(含税):5.00万元。
包件二:最高限价(含税):5.00万元。
包件三:最高限价(含税):5.00万元。
注: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均不得超过各包件对应的最高限价金额,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包件一:临港新片区古棕路城市功能综合体新建工程专项债券咨询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本次采购若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政策,将落实相关政策。
3、其他资格要求:
3.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磋商响应。
3.2.供应商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3.为该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5.符合《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包件二:临港新片区古棕路城市功能综合体新建工程专项债券咨询费—出具项目财务评价报告)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本次采购若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政策,将落实相关政策。
3、其他资格要求:
3.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磋商响应。
3.2.供应商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3.为该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5.符合《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3.6.供应商必须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若分所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则必须提供总所的唯一授权委托书,总所和分所不能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
(包件三:临港新片区古棕路城市功能综合体新建工程专项债券咨询费—出具项目法律意见书)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本次采购若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政策,将落实相关政策。
3、其他资格要求:
3.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磋商响应。
3.2.供应商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3.为该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5.符合《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3.6.具有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并经年检合格;
3.7.未被列入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https://credit.acla.org.cn/)行政处罚及行业处分名单的供应商。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25年06月17日17:00 至2025年06月24日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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