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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公司及关联企业清算组成员(中介机构)选任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5-06-14 收藏项目

项目编号:FZJ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山东某公司及关联企业清算组成员(中介机构)公开选任项目经批准实施,招标人为山东某公司及关联企业清算组,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服务单位。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山东某公司及关联企业清算组成员(中介机构)公开选任项目;

2、项目地点:项目所在地;

3、项目说明:公平、高效选任具备一定专业能力与实务经验的中介机构为清算组成员,保障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依法推进,最大化实现某公司资产价值,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4、招标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依法在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5年及以上的中介机构,并编入省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分所与总所不得同时参加投标,如分所参加的,应取得总所授权,并且只能授权一家分所参加投标;

注:提供执业许可证(执业证书)或营业执照,并提供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分所参加的,提供总所的唯一授权。

2、办理过总资产或负债超200亿元的大型企业重整案件,或者总资产或负债超100亿元的钢铁行业企业重整案件,并经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注:经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案件,包括人民法院直接指定参选机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时参选机构为清算组成员的案件);

注:提供类似案件规模的认定依据材料:受理破产重整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资产处置成果材料(如重整计划草案)等。如以上材料未显示全部业绩指标(规模、行业等)的,需提供法院或管理人或清算组出具的证明材料。

3、拟派出参与本项目重整工作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0人(要求常驻);

注:提供拟派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4、投标人及其拟派出参与本项目重整工作的人员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注: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5、投标人及其拟派出参与本项目重整工作的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注: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注: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四、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5年06月15日08时30分至2025年06月19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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