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数量在结算时不应进行调整,即招标清单工程量等同于结算工程量。然而,该条第10款又指出“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不作为结算依据”,这与总价包干的计价原则形成直接冲突,条款间存在明显逻辑矛盾,易引发后续合同执行争议。回复:2025年6月7日答疑澄清公告(第一次)已说明,“本项目无结构图纸,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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