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原招标公告的第八条投标人合格条件-第********修改如下:原文:********设计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设计任务方提供)的人员为:设计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设计方委派)为:二级或以上注册建筑师资格,或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符合本招标项目对设计负责人要求的香港专业人士。设计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 现文:********设计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设计任务方提供)的人员为:设计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设计方委派)为: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或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符合本招标项目对设计负责人要求的香港专业人士。设计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二、招标文件第三章附表五“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投标文件详细审查评分表-企业资信-维护车辆和工具配置方案”修改如下原文:项目管理机构能力10一、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全部满足附表5(附件)《投标人投入主要人员要求表》要求的,得4分;不满足要求的,得0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分,本小项最高得4分。二、项目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大专或以上学历并具备10年或以上工作经验(以毕业时间起计)得1分。具有建筑工程类中级或以上职称并同时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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