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除合法、具备履约能力的集成单位或施工单位,涉嫌限制竞争本项目为整套系统集成工程,包含多个设备品类,单一生产厂商难以独立完成,通常需要由系统集成单位组织多个厂家协同供货与安装,招标条款中强行要求投标人必须为设备制造商,实质上将大部分具有实际履约能力的企业排除在外。二、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悖该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即“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标应以“是否具备履约能力”为判断依据,而非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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