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CR11
1.招标条件
1.1在建大成路快速化工程项目,招标人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桥梁分公司大成路速化工程项目经理部,已由江苏省锡山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无锡锡东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现对沥青混凝土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无锡大成路快速化工程位于无锡锡山经济开发区东部大成路,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单位:桥梁分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进行无锡大成路快速化工程I标段(里程桩号为K1+600---K3+890)的施工。我部主要负责施工的里程桩号为K2+618-K3+890,即锦安南路以东(含新塘河桥)---走马塘以西。施工标段长度为1272m。本区间横向与4条道路相交,自西向东依次是锦安南路、锡东大道、鑫安南路、走马塘西路。道路设计等级为城市主干道,锡东大道以西采用双向6车道,以东采用双向4车道。地下主路设计速度为60km/h;地面辅路设计速度为50km/h。地道敞开段采用U型槽结构,暗埋段采用双孔箱涵,结构宽度约22~40m。
2.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
3.1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沥青混凝土包件LA01、LQ02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生产能力:投标产品必须为符合国标的产品,具有沥青产能配套的能力,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
(3)财务能力: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良好的财务能力;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2023、2024)真实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应具备所生产或供应主要产品的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各项指标均能满足各项国家标准最新要求和施工工艺有关规定。
(5)供货业绩:无要求(如有可提供)。
(6)履约信用: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4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和《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物资供应商名册》范围内;
(7)其他要求:
①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投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售卖起止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时00分-2025年5月20日18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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