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验收: 1、安装调试验收:设备制作完成后,由供方负责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在安装调试完毕并提交一切设备使用的文件后,由需方进行安装调试验收,验收标准为:需方确认的技术协议文件、招投标文件等确定的标准。经需方验收达到上述验收标准视为供方交货产品各项性能符合合同规定,需方出具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报告。如果经需方验收未达到上述验收标准的,或者自设备初步验收合格后(或需方安装指令发出后)15日内仍未安装调试完毕或仍未达到上述验收标准的,视为验收不合格,则需方有权选择退货(退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并要求供方退还需方已经支付给其的全部费用,不足部分供方仍需向需方支付,或者要求供方重新更换新的设备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的,供方还应赔偿需方全部损失。双方在此共同确认并同意,对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以需方最终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为准。供方应保证试车一次成功,否则,产生的费用均由供方承担,且供方还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其他相关违约责任。 2、最终验收:设备运行到质保期结束,双方再次共同对设备进行性能、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验收报告,作为设备的最终验收结束。 3、由于需方原因不能满足验收条件致使六个月内不能完成验收的,视为货物验收合格。发生不可抗力的除外。 二、付款条件: 1、本合同签订后,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供方收到预付款后开始按照约定工期制作,设备制作完成后供方通知需方到供方现场验收,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金额的65%作为发货款,供方向需方按照约定工期交货,货到工地后,供方负责指导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供方开具合同金额100%的发票,余下合同总价的5%款项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经双方最终验收无质量问题并共同签收最终验收报告后无息付清。 2、需方以银行电汇向供方支付货款。 3、供方在需方付款前(含预付款)须提供税务发票。 (1)发票开具及税款缴纳:供方需按照****局****局规定的相关要求计算税款并按时足额预缴,对于供方未按税法相关规定及时足额预缴税款的,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负面影响由供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 (2)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新的税收相关政策出台则根据最新相关规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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