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项目选聘告知函第二条资格要求及证明材料中原要求参选单位提供《消防产品认证(包括型式认可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灭火器生产企业认定证书》、《灭火器生产企业认定证书》资质证书。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现调整为:参选单位提供由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钢瓶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参选单位公章,作为参选资格要求。 二、本项目选聘告知函第七条第1款“最低价”是指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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