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概况:
项目位置位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米林市米林水电产业园内,拟建加工区占地面积 36.75 亩,距离米林市区约 6.5km,地块位于 219 国道北侧山脚,与国道相邻,交通便利。
2、采购范围:棒磨制砂机设备。
3、采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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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主要参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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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棒磨制砂机 |
进料粒度5~20mm,单机处理量50~80t/h。 |
台套 |
1 |
详见附件1 |
4、交货时间:收到采购人正式的排产函后30日内交完全部货物(如因现场施工进度原因造成设备留置生产厂家,供应商不得以此作为索赔费用依据)。
5、交货地点:西藏林芝市米林市米林村旁米林水电产业园内。
6、质量要求:应满足询比文件中技术要求,满足国家法律规定、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标准。
7、付款方式:
7.1 合同设备预付款支付
合同生效日期后30日内,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30日内,或已到场的货物价值大于等于合同总金额的30%时,买方支付签约合同总价30%的货款;
(1)由银行开具的金额为合同总价30%的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合同预付款保函,格式见附件2;
(2)金额为本次实际支付价款等额的财务收据。
预付款保函须保证自卖方供应设备到达现场的货值达到本合同总价30%后30日内有效,届时经卖方提出申请,买方进行确认,到场设备货值确实达到本合同总价30%,买方在30日内退还预付款保函。
卖方不提供预付款保函的,买方有权利不支付预付款,预付款延后至到货款节点支付。在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内,因卖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买方要求收回预付款时,预付款保函担保的金额为预付款金额(若买方有已接收并投入使用的合格设备,由买卖双方协商处理,不影响买方对预付款金额的全额收回)。
7.2设备的交付款
卖方按规定的交货进度供完全部货物,并将下列单据提供给买方,买方审核无误后30天内以电汇或银行承兑等方式支付合同总价的30%设备交付款:
①设备材料证明书二份;
②出厂质量检验书二份;
③交付设备发货清单二份;
④交付设备验收单二份;
⑤合同设备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的图纸等二份;
⑥同等金额的财务收据一份;
⑦合同设备100%货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采用一票制方式,发票设备款含所有发生的费用)
7.3 安装调试款
卖方产品经安装调试完成合格后(或全部货物到现场验收合格6个月后),买方收到下列单据并核对无误后30日内以电汇或银行承兑方式向卖方支付金额为该批合同总价的30%安装调试款:
①由买方和卖方、监理代表(如有)共同签署的安装调试合格证书一份;
②同等金额的财务收据一份。
7.4质量保证金:
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同等金额的财务收据一份且经审核无误后15日内将合同总价的10%,以电汇或银行承兑支付给卖方。(质量保证期:全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合格后12个月或全部货物到现场验收合格后18个月)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是设备制造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必须具有国家要求的相关资质许可证,应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供应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业绩要求:供应商近三年(2022年至今)具有与本次询比产品相同或相近技术能力设备销售业绩不少于三个,并提供销售合同扫描件。
4、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本次询比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加,不接受生产厂家授权的代理商参加。
6、供应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1、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请于2025年05月 06 日17:00前(北京时间)……获取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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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思颖
电话:010-82656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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