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四川天府###街道93亩地块建设项目代###路###路###路###路)、四川天府###街道93亩地块建设项目代###路###路###路###路)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 预付款********预付款的支付本项目工程预付款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基本费的70%。”更改为:“******** 预付款********预付款的支付本项目工程预付款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基本费的80%。”二、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四川天府###街道93亩地块建设项目代###路###路###路###路)、四川天府###街道93亩地块建设项目代###路###路###路###路)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附件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协议书”更改为以下内容:“附件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协议书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协议书发包人: 成都景****公司承包人: ****公司就XX项目工程,为达到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本工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即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根据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通知》(川建标函〔2024〕315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行规〔2024〕15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成管自规建发【2020】58号文)等相关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进行结算。一、承包人必须按政府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及要求组织施工,若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不文明施工行为,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概不承担责任。二、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其支付1、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2、本工程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基本费按文件规定计取。3、本工程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基本费在本协议生效后14日内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行规〔2024〕15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基本费的8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基本费的60%。其余基本费自进度款达到相应子项目签约合同价(或调整合同价)基本费预付比例时随进度款支付。4、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的现场评价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根据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行规〔2024〕15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该部分费用经审计完成后14日内一次性支付。5、承包人未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测定费率的,只能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行规〔2024〕15号)第十条规定计取基本费。6、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奖惩情况,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评分打分依据,承包人对此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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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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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3011091135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fangting@zbytb.com
下载招标公告:四川天府新区万安街道93亩地块建设项目代建1号道路—金安路(虎桥路至遂州路)、四川天府新区万安街道93亩地块建设项目代建2号道路—虎桥路(宁安路至金安路)设计-施工总承包补遗书(一)招标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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