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具体如下:1. 行政监督电话调整: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行政监督电话:***-*******”,现调整为“行政监督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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