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10%的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情况说明、详细证明材料及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诺函,如未提供或提供的材料经评审委员会最终认定不成立,按无效投标处理。承诺函内容须包含:1、如中标不得向招标人提出任何关于费用增加的条件及不得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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