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本建设项目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兰永临高速公路项目LYL10合同段项目(项目名称)已由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兰州至永靖至临夏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甘发改交运〔2021〕401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兰州至永靖至临夏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调整报告的批复》(甘发改交运〔2022〕46号)和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兰州至永靖至临夏高速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甘交许可(2022)455号)。建设单位为甘肃公航旅兰永临高速公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资本金自筹和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兰永临高速公路项目LYL10合同段项目经理部。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钢绞线、锚具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兰州至永靖至临夏高速公路是列入《甘肃省“两横两纵一枢纽”区域交通项目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20﹞57 号)中的项目,是兰州至临夏第二快速通道,线路全长80.858km。四标段施工范围为K26+250~K36+820段,总长度10.66km。 业主单位为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甘肃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2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
3.1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13号令)(仅适用于铁路项目);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管理规定》(中国铁建运管〔2021〕26号);
(7)《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8)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钢绞线包件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行业无该项的除外)。
(3)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商须具备低松驰预应力钢绞线生产能力,且拥有相应的配套生产、检测设备,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或2023年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新注册公司(不足1个财务年度)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2022-01-01至投标截止日期投标物资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至少1份。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2-01-01至投标截止日期投标物资供货业绩证明至少1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2023年8月后注册的新公司以及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7)履约信用要求: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内。
(8)其他要求:其他要求: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的产品参加投标,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投标物资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②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投标人须在建设单位准入名录内,若代理商参与投标须代理准入名录内厂家产品参与投标(见附件2)。③中标人所供物资出现一次质量问题,供应商及生产厂家全部纳入黑名单。投标人须向招标人出具质量保证书。
4.2.2锚具包件
(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行业无该项的除外)。
(3)生产能力要求:须在建设单位准入名录内。
(4)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投标人须提供2022或2023年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500 万元(含)人民币。
(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有CMA或CNAS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2022-01-01至投标截止日期投标物资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至少2份。
(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2-01-01至投标截止日期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1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7)履约信用要求: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内。
(8)其他要求: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生产厂的产品参加投标,但须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投标物资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②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投标人须在建设单位准入名录内,若代理商参与投标须代理准入名录内厂家产品参与投标(见附件2)。③中标人所供物资出现一次质量问题,供应商及生产厂家全部纳入黑名单。投标人须向招标人出具质量保证书。
5.招标文件的获取
于2025年4月22日14时30分至2025年4月27日17时00分收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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