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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一汽总医院专用设备购置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日期:2025-04-17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吉林省一汽总医院专用设备购置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人民币11.50万元;最高限价:人民币11.50万元。
采购需求(详见第四篇):
序号 主要标的名称 数量 简要技术需求
1 人体成分监测仪(接受进口产品) 1 1.测量方式应基于非侵入性的、精确的方法。
2.操作简便且短时间内能获得结果,测量时间:小于2分钟。
3.应用最先进的生物电阻频谱等测量原理。
4.可为透析病人提供体内水负荷的直观数据,可满足卧位测量,可使用蓄电池,可移动式,以利于对透析病人设置治疗中的脱水量。

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30天内。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供应商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查询截止时点: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之日起到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期间。
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4.1响应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
2.4.1.1须提供产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的备案或注册截图;
2.4.1.2或产品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须提供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2.4.2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响应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响应产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2.4.3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响应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响应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2.4.4接受进口产品响应,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且供应商非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时,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的原件(且授权链完整)。
三、采购文件的获取时间和方式:
3.1时间:2025年04月18日至2025年04月22日,每天8:30-11:00,13:30-16: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3.2文件售价:人民币500.00元/套(现金),售后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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