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公告中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要求修改如下: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牵头方和成员方的具体要求:联合体投标的,牵头方由运营单位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施工单位配备。2、联合体参加投标的,联合体(牵头方和成员方)总数不得超过3家。同一专业工程由一个单位承担的,按照承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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