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澄清修改内容 对招标文件第三章第********(6)条业绩评分标准修改,修改为“……类似项目业绩应为单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与本次招标类似的供货或供货及安装业绩……资审业绩和评分业绩不可兼得。” 二、其他说明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05月12日 09:30 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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