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信息 (一)贵州省福****公司债权一 该债权已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的(2018)黔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判决内容部分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本金60,689,********元及截至2016年12月20日的重组宽限补偿金8,823,********元;自2016年12月21日后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以本金60,6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动产登记证号:黔(2016###县不动产证明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号:瓮国用他项(2015)押字第06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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