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 一、招标条件 | |
| 本招标项目东海路(天山路至双沟新河段)新建工程已由扬州市江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扬江发改许发[2025]2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扬州市江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其他国有10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东海路(天山路至双沟新河段)新建工程(EPC)总承包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 |
|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扬州市江都区东海路,南起天山路,北至双沟新河。 2.1.2 工程规模:建设道路全长约409米、宽约30米。 2.1.3 合同估算价:1700 万元 2.1.4 工期要求:12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05月30日,竣工日期:2025年09月27日 2.1.5其他: 2.2 招标范围:在招标人提供的前期资料及设计任务书的基础上,完成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排水管道、给水管道、弱电管道、绿化工程、照明及交安工程等)、采购及施工;完成并配合招标人办理报建、报批工作;负责施工过程中的交底、中间及竣工验收、变更、技术指导、咨询、工程结(决)算审计、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全部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协助招标人办理工程前期的报建、报批工作;协助办理项目的报批、报建工作;协助或负责办理行政管理部门的报审手续。(2)根据招标人的设计要求,负责本项目的所有设计、施工、采购及相应的报建审批工作;(3)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施工及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保修等工作;(4)红线内地上附着物清理(如有)。(5)现场临时设施搭设以及七通一平(如工程需要)。(6)综合考虑施工、设计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如周边矛盾协调、专家方案论证、专业设计及不可预见项目、现场看护等。(7)初步设计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内容;(8)招标人认为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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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须具备①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或②具备市政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或③具备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和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满足以下要求: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者【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 证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资格,且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 投标人近3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应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3.3.2 投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 3.3.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3.4 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2年01月0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自2022年1月1日(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日期在后的时间为准)以来担任过单项合同金额1200万元及以上与拟建工程相类似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者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如提供的设计或监理业绩,单项合同造价1200万元是指工程建安投资金额,而非设计或监理费用金额,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自2023年04月03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2024年04月03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自2025年01月03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要求。 3.6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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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招标文件获取 | |
|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5年04月03日至2025年0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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