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录)受某单位的委托,对某无人机设备租赁及可投放性试验保障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
一、 竞争性谈判内容
(一)项目名称:某无人机设备租赁及可投放性试验保障服务
(二)项目编号:(请登录)
(三)项目概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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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采购内容 |
最高限价(含税价) |
交付时间 |
交付地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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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某无人机设备租赁及可投放性试验保障服务 |
20万元 |
合同签订后,根据采购单位指定的时间组织设备进场,服务保障时间自进场开始至设备撤场,约30天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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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 候选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其响应将被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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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候选供应商资格能力条件与审查方式
(一)基本要求
1.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具有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同等效力证书;
2.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 为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为非外籍人士(含港澳台),不得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 投标人近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重大质量问题;
7. 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8. 未被地方政府采购有关监管部门采取资格限制措施或列入严重、重大失信行为名单且在限制措施期内;
9. 参加竞争性采购活动期间,不得处于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的严重、重大失信名单限制范围(根据失信情节判定的全军范围、 采购人所属军兵种范围 或产品范围),以及采购人所属军兵种装备主管部门发布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内(限制范围以外的装备采购活动不做限制);
10. 已从招标代理机构购买谈判文件;
11. 不得允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
(1)被宣告破产的;
(2)尚欠缴应纳税款或者社会保险费的;
(3)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
(4)被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参加军队装备采购活动的;
(5)有证据证明供应商在参加装备竞争性采购前3年内,发生过装备采
购合同违约行为,对拟采购装备项目合同履约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6)法规制度规定不得参加军队装备采购活动的其他情形。
12.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独立性要求
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候选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2. 候选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 项目实施要求
1. 具备有效的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 具有三级(或以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
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对项目主体进行转包、分包;
(四) 资格审查方式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开展。
三、 购买文件时间
(一)购买时间
2025年04月03日起到2025年04月11日止,每日上午0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公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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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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