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或取消发行企业债得5分,推迟或取消发行企业债1-3只得3分,推迟或取消发行企业债3只以上不得分。”按银行单位和证券单位分别调整为:银行单位:“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推迟或取消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债券数量:无推迟或取消发行的情形得5分,推迟或取消发行数量不超过3只得3分,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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