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事项及内容:变更事项及内容: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第4条 投标人近五年以来(自投标截止日前推5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须具有一项单项合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厂房工程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字盖章)为准)。现变更为:此条资格要求取消。二、其他事宜: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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