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dycg********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县2024年学前教育项目采****网)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3月10日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文件更正内容:(一)质疑回复质疑事项1:招标产品“直饮饮水机”技术参数“▲6、节能技术:采用热交换节能技术,回收开水热能,温开水应为热交换器交换原理,不得采用开水和常温水混合的方式(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9、智能功能:(1)饮水###路及龙头采用高温消毒,无需人工处理,智能化操作,安全可靠无副作用(不采用化学方式杀菌的饮水设备)(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2)采用智能滤芯识别、监测技术:具有滤芯真伪识别、使用寿命提醒功能,保证水质卫生安全(提供具备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上述要求属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事实依据:招标产品“直饮饮水机”技术参数“▲6、节能技术:采用热交换节能技术,回收开水热能,温开水应为热交换器交换原理,不得采用开水和常温水混合的方式(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9、智能功能:(1)饮水###路及龙头采用高温消毒,无需人工处理,智能化操作,安全可靠无副作用(不采用化学方式杀菌的饮水设备)(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2)采用智能滤芯识别、监测技术:具有滤芯真伪识别、使用寿命提醒功能,保证水质卫生安全(提供具备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上述技术参数中针对节能技术、智能功能的描述仅为饮水机厂家对自己产品的功能描述,上述参数并没有公开的明确的技术标准与之对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关于所谓的节能技术、智能功能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请问是依据何种标准的检测报告?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开水器和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并无对应的检测项。第三方检测机构没有依据公开的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的报告没有证明效力,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佐证“节能技术”、“智能功能”显然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既然是无公开标准可依的厂家特色功能,为何不像招标产品“电钢琴”、“智能配电箱”的▲项佐证要求可“提供技术参数****网截图或第三方检测报告”呢?同一份招标文件,不同产品同属于厂家自定义特色功能无任何检测标准可依的情况竟然有截然不同的佐证方式。且“直饮饮水机”参数“采用智能滤芯识别、监测技术:具有滤芯真伪识别、使用寿命提醒功能,保证水质卫生安全(提供具备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我司查询广东碧丽饮****公司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具有射频功能的饮水设备”(详见附件1)与该功能高度吻合,我司有理由怀疑该饮水机指向碧丽牌饮水机,属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请求:1、修改招标产品“直饮饮水机”技术参数中关于节能技术、智能功能佐证材料,与电钢琴、智能配电箱一致可“提供技术参数****网截图或第三方检测报告”;2、删掉“直饮饮水机”中“采用智能滤芯识别、监测技术:具有滤芯真伪识别、使用寿命提醒功能,保证水质卫生安全”的描述,避免指向特定厂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3、延长开标时间。回复:招标文件中关于直饮饮水机的技术要求旨在保障设备安全卫生、节能管理及水质,是基于学前教育场景对设备安全性、耐用性的实际需求,所有参数均以功能实现为导向,未指定专利、品###路线。综上,技术参数无排他性,按招标文件原规定执行。(二)其他不变。更正日期: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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