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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诉讼代理项目磋商公告
日期:2025-03-24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QC********D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诉讼代理项目 ********采购方式:磋商 ********预算金额:本项目按单价报价,单项诉讼项目代理费用不高于********元,按单项审核费用乘以当年实际发生数量计算总价,总价不超过********万元。 ********最高限价:本项目按单价报价,单项诉讼项目代理费用不高于********元,按单项审核费用乘以当年实际发生数量计算总价,总价不超过********万元。 ********采购需求:为进一步加强南京税务系统行政应诉工作,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妥善解决行政诉讼案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局、****局相关文****局聘请法律顾问单位委派律师开展代理诉讼服务,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满足以下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如供应****公司的****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报表)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3)★依法缴纳税收:2024年01月以来不少于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不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纳税的,则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4)★社会保障资金:2024年01月以来不少于1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则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或证明材料; (6)★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无; ********落实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申请人须提供政府司法部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禁止投标的申请人,不得参加本次磋商(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注:本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分包。 ********第********(6)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采购活动。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采购**将在开标结束后,通过“****网站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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