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采购人 | 物资名称 | 税率 | 采购范围 |
|---|---|---|---|---|
| 1 | 丹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 | 2025年1、2号机组自动监测设施有效性审核 | 6% |
1. 应答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 应答人在2020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报价截止日期间,具有3项及以上已实施完成的300MW及以上自动监测设施比对业绩,请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技术协议扫描件(包括首页、工作范围页、盖章签字页及合同签订时间页等内容),内容不全视为无效业绩。应答人必须提供具备国家认监委检验检测机构CMA资质认定证书,具备检验检测能力包括:烟气污染物及无组织排放中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总悬浮颗粒物、氨、汞及其化合物。经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所依据的标准(方法)为国家或行业现行有效。
3. 本次采购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进行谈判。
4. 应答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5. 应答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应答的处罚期内。
6.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应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应答。
7. 应答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审期间尚未解除的)。
8. 应答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审期间尚未解除的)。
9. 应答人不得被国家应急管理部(www.mem.gov.cn)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名单(在评审期间尚未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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