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勾选为不应用。 (2)原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4)总承包单位若无故停工超过1个月,代管单位可以单方终止合同,按已完成工程量结算。 现变更为: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4)总承包单位若无故停工超过1个月,代管单位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按实际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总承包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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