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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采购预算 (万元) |
成交供应商数量(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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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入股企业经营情况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入股企业经营情况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审计 |
45.6 |
1 |
本项目设定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45.6万元,最后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报价,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
二、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资金。
三、谈判资格
谈判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供应商。合格的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一般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响应时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要求或未提供的,响应文件无效。
注: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第(十六)条:其他未列明行业
(三)特定资格条件:供应商具备财政厅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注:供应商必须是在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若分所前来投标响应的,总所和其他分所不得同时投标响应,否则为无效响应;每个总所只能授权一个分所前来投标响应,否则为无效响应。
四、谈判有关说明
(一)凡有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请于公告发布之日(2025年3月20日)起至报名截止时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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