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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邮区中心2025年半挂车(两轴)租赁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5-03-20 收藏项目
一、项目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邮区中心2025年半挂车(两轴)租赁服务项目

二、项目编号:RS

三、采购项目基本情况及要求:

1.为全省一级干线往返正班邮路提供51辆半挂车(两轴)租赁服务。

2.技术(服务)规范: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同时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技术规范要求。(技术规范书中*号项为必须满足项,如不满足星号项取消其评审资格,非星号项如出现不满足需加粗并以红色字体标注)

3.中标供应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本项目完成招标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采购人通过流程优化、工艺改造等提高工效或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经与中标供应商协商,如结算价款有压降(金额、结算标准、付款方式及条件),或合作条件、质量等合同条款有调整,需签订变更或补充协议。

四、采购内容及预算:

1.本次租赁服务预算单价3500元/辆/月,租期36个月,租赁数量51辆,合计预算642.6万元(含税),列邮政分公司账。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结算以甲方实际用车的数量及使用时间为准,据实结算。因不可预见性或政策性原因,造成原租赁车厢无法满足业务需求时,经省分公司审批后,可适量增加租赁车厢数量,但最多不超过中标总额的10%,结算标准与原中标单价保持一致,并需签订补充协议。资金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邮区中心承担。投标单位需报总价和单价,不可超过单价最高限价3325/辆/月、总价最高限价610.47万元(含税),否则视为废标。该项目所有金额均为含税价格。

注:由于项目的统筹安排,预算分类项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本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服务协议生效期限内任务的数量及金额不做任何承诺或保证,即招标人不保证有足够的任务以满足中标人。投标人在投标前对此应有足够的风险认识,一经投标,即视为投标人愿意无条件承担有关风险并放弃一切与此相关的求偿权利。

2.租赁合同期限:36个月。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政府主管部门、甲方上级邮政企业政策变化等情形,甲方可以提前 30 日通知中标公司解除合同并且免于向中标公司承担责任。

注:本项目单价最高限价3325/辆/月、总价最高限价610.47万元(含税),投标人报价如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五、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1包,中标供应商1家、备用供应商1家。

六、投标人资格条件:

1.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在“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或其他岗位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本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严禁各类形式的资质挂靠。

5.明确出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采购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应否决其投标。

   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属于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电子采购平台及工具等技术分析,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脑或附属设备、加密工具软件制作,或使用同一IP地址上传,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8)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6.递交投标标段予以否决。

7.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含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前推180日历天),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的相关信息或承诺书);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8.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自然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能够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发票。

9.具有近三年(2021年至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21年以后成立的公司可根据成立时间提供相应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0.其他信誉要求:供应商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等问题,未存在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出具承诺)。

11.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租赁服务的车辆为自有车辆,且自有车辆保有量应不低于100辆。车辆交付时要提供行驶证进行查验。如提供的车辆为乙方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所有,则需提供服务一致性承诺书。

12.租赁车辆由乙方按时限要求送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输及保险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13.乙方应对所提供的车辆投保车辆保险(车损含货箱、自燃,不计免赔,新增设备险,盗抢,保额200万货物险),并将保险保单原件交甲方验视,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后交甲方备案。

注:投标人须按照“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格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七、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7日获取采购文件,售价500元/套,售后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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