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项目名称
:
###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国土空间规划研究中心2025年度公务用车长期租赁服务项目
二、采购项目需求:
(一)项目技术要求:
1.服务内容(范围):
租赁数量1辆,品牌车型为长城品牌炮系列皮卡车型,要求配备两轮驱动系统,排量********。
2.服务要求:
(1)项目期限暂定为9个月,具体租赁生效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供应商应提供我中心指定车型(车牌仅限粤B牌)。
(3)所提供的租赁车辆为2年内次新车辆,公里数不超过2万公里。
(4)供应商应提供我中心长期租赁车辆GPS的安装和车身喷涂(深汕公务)的标识。
(5)供应商应提供车辆常规的维修保养和车辆保险。车辆保险包含但不限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人民币200万元)、100%车辆损失险、客运承运人责任险10万/座等不计免赔险种。
(6)车辆车况良好、无重大事故、无车辆违章,车内空调等设施齐全,符合安全行驶有关规定要求。
(7)车辆正常修理期间或如遇特殊情况,可书面随时替换同等租赁费用同等车型车辆等。
3.服务成果:完全满足甲方的用车需求。
(二)项目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2.付款方式:按照完成服务工作进度和工作量,双方合同协商。服务费付款进度按中心有关规定执行,因财政审批程序等非甲方原因导致延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租赁费用按季度支付,需开具正规的增值税发票。
3.质量考核验收标准及违约金:采购人依据该项目所签订之合同响应内容和承诺服务,对本项目服务质量进行验收,凡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不予验收,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4.报价要求
(1)服务方式为全承包方式,即服务费中包含提供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包含:
①
项目服务费,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即报价含投标供应商每次运行的管理费、###路费、车船使用税、维修保养费等一切与本项目相关可能发生的费用。
②
租赁车辆的季检、年审、轮胎、维修、税金、运管费、管理费、保险等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③
因出现车辆维修、年审、接受定期检查或经采购人认可的合理因素所造成需要暂停运行时,中标供应商必须及时用同等规格的车辆来代替,确定每天车辆的正常运行为前提。
(2)投标供应商应当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
(3)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
(4)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应当是本项目采购范围和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5)除非采购人通过修改采购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供应商应毫无例外地按响应文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供应商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内。
(6)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7)投标供应商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报价的风险。
(8)一经选定,报价总价作为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定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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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国土空间规划研究中心2025年度公务用车长期租赁服务项目
二、采购项目需求:
(一)项目技术要求:
1.服务内容(范围):
租赁数量1辆,品牌车型为长城品牌炮系列皮卡车型,要求配备两轮驱动系统,排量********。
2.服务要求:
(1)项目期限暂定为9个月,具体租赁生效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供应商应提供我中心指定车型(车牌仅限粤B牌)。
(3)所提供的租赁车辆为2年内次新车辆,公里数不超过2万公里。
(4)供应商应提供我中心长期租赁车辆GPS的安装和车身喷涂(深汕公务)的标识。
(5)供应商应提供车辆常规的维修保养和车辆保险。车辆保险包含但不限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人民币200万元)、100%车辆损失险、客运承运人责任险10万/座等不计免赔险种。
(6)车辆车况良好、无重大事故、无车辆违章,车内空调等设施齐全,符合安全行驶有关规定要求。
(7)车辆正常修理期间或如遇特殊情况,可书面随时替换同等租赁费用同等车型车辆等。
3.服务成果:完全满足甲方的用车需求。
(二)项目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2.付款方式:按照完成服务工作进度和工作量,双方合同协商。服务费付款进度按中心有关规定执行,因财政审批程序等非甲方原因导致延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租赁费用按季度支付,需开具正规的增值税发票。
3.质量考核验收标准及违约金:采购人依据该项目所签订之合同响应内容和承诺服务,对本项目服务质量进行验收,凡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不予验收,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4.报价要求
(1)服务方式为全承包方式,即服务费中包含提供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包含:
①
项目服务费,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即报价含投标供应商每次运行的管理费、###路费、车船使用税、维修保养费等一切与本项目相关可能发生的费用。
②
租赁车辆的季检、年审、轮胎、维修、税金、运管费、管理费、保险等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③
因出现车辆维修、年审、接受定期检查或经采购人认可的合理因素所造成需要暂停运行时,中标供应商必须及时用同等规格的车辆来代替,确定每天车辆的正常运行为前提。
(2)投标供应商应当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
(3)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
(4)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应当是本项目采购范围和采购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5)除非采购人通过修改采购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供应商应毫无例外地按响应文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供应商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内。
(6)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7)投标供应商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各投标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报价的风险。
(8)一经选定,报价总价作为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定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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