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要求。质量健康安全环保****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和复审培训。对上述人员取证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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